蘇財購〔2021〕15號
投訴人:南京華福屠宰機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石湫鎮明覺村
法定代表人:程多華
被投訴人1:江蘇農牧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地址: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鳳凰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朱善元
被投訴人2:建業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鳳凰東路68號18樓18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玨
投訴人南京華福屠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福公司”)對被投訴人建業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業恒安公司”)組織的江蘇農牧科技職業學院(以下簡稱“農牧學院”)水禽屠宰線設計、采購項目(項目編號:JYHADL2020-6 ,以下簡稱“該項目”)的投訴,本廳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查。
一、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
(一)投訴內容
華福公司認為:無資質企業跨行業參與競標,技術類項目不采用技術答辯,使用二次報價最低價中標,拒絕公示中標企業二次報價原件;該項目營私舞弊,內部交易。
(二)投訴請求
依法查處相關情況。
二、審查情況
建業恒安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發布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公告,并于11月24日組織該項目競爭性談判。華福公司稱:其于11月24日向建業恒安公司提出質疑,同日建業恒安公司作出質疑答復。12月14日,華福公司投訴至本廳。
2021年1月19日,建業恒安公司向本廳提供《情況說明》稱:該項目自開評標結束后至2021年1月19日,建業恒安公司未收到供應商任何書面質疑。
農牧學院提供《關于該項目相關情況說明的函》稱:經了解核實,2020年12月15日前,農牧學院未收到關于此項目的任何書面質疑材料。
2021年1月21日,本廳向華福公司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調查補正通知書》,要求其補正提供書面質疑函、質疑答復函及相關質疑材料。1月26日,華福公司向本廳提供的標題為 “投訴書(質疑函)”的材料。為保障華福公司的投訴權利,1月27日,本廳第二次向華福公司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調查補正通知書》,再次要求華福公司明確其是否向建業恒安公司、農牧學院送達書面質疑函及何時送達,華福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廳提供任何材料。經審查,華福公司向本廳提供的現有材料,無法證明其在提起投訴前依法向建業恒安公司、農牧學院提供任何書面質疑函及相關質疑材料。
本廳認為,華福公司未依法向該項目采購人農牧學院、采購代理機構建業恒安公司提出書面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華福公司在提起投訴前應依法進行質疑,而華福公司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條件。
綜上所述,華福公司的投訴不符合投訴條件,也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三、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和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駁回投訴人的投訴。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