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000677/2021-00170 | 信息分類 | ?財政金融 |
發布機構 | ?財政廳金融處 | 發布日期 | 2021-02-05 |
信息名稱 | ?關于在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上備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金額的通知 |
蘇財金[2021]16號
各市縣財政局、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6號)、《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和追償管理細則(暫行)》(蘇財規﹝2011﹞18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發揮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用,提升基金墊付追償效率和資金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實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改革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具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據實在電子發票“其他信息”—“備注”中寫明“道路救助基金已支付××元”,以便于公安部門、司法部門、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在處理事故時能夠知曉基金墊付事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參與事故處理。
二、未實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改革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繼續按照《關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結算工作的通知》(蘇衛辦應急﹝2011﹞11號),做好搶救費用清單及發票分割工作。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與公安部門、救助基金管理服務辦公室及相應的救助基金受理網點的聯系,共同做好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充分體現政府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愛和救助。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月29日